律师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本人是2010年8月起在上海的一家外资企业上班,属于劳务派遣工,合同是跟上海外服签订。一开始的工作地点是在海南,社保也是由上海外服在海南的分公司在海口缴纳。10年12月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工伤赔偿都是按海南省的标准赔付。后经过我本人同意,公司把我调到广西的驻点上班,社保随后也转到了广西,由上海外服在广西的分公司缴纳。中间2012年续签了一份合同,到今年8月到期。由于个人原因,不想再跟公司续签合同,我想请问下我还能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如果可以的话应该按哪个地方的标准赔付?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