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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建设,已建成多个职工生活小区,住户80%是本单位职工,另有一部分社会住户。为管理小区又能增加职工工作岗位,成立单位物业管理中心,可以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费用于服务小区住户吗?只有收据,没有正式发票,这样做合法吗?怎样才合法?企业不能总是贴钱搞无偿服务啊!变相搞福利也不符合发改委精神。

房产纠纷
2014-06-02 11:51: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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