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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了16年,现月工资为23100,但在2007年,因受新劳动法影响给公司逼签给劳务公司(有签离职声明书和补偿一个月工资),但一直在原公司工作,且属于管理层。2008年,再续回原公司,有签两份合同,一份2年和一份4年,现4年的在10月到期,现公司突然在5/30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能要求公司赔偿12月和一个月代通知金吗?我还有12天年假未休,但公司只同意赔偿6个月和一个月代通知金,我可以不签吗?我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14-05-30 07: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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