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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4月入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3月才到期,在2009年7月31号,公司口头通知,在8月底之前交接完工作就可以走。请问现在公司这样提前解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多少赔偿?我每个月的工资是3000元。请详细说明怎样赔偿,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这个如何理解,我有这个赔偿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8-06 23: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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