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外资独资公司,我部门被另家公司收购(部门撤销)。同时,公司让我转签到收购我们部门的公司,工资福利不变,公司工龄也转过去。
我现在没同意转到收购部门的公司,那么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第40条第三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我认为转签到其它公司是变更合同甲方责任人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那么我申请劳动仲裁能获得两倍赔偿吗?
“40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