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2年3月份进外资企业的,2007年公司才与我们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07年7月31日—2009年31日),2008年11月份开始公司生产状况不好,这期间一直让我们在家等通知,今年5月公司提出劳动解除,我们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和我们协商不成,而今年7月31日合同到期,我们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38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以及第47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要求经济补偿,到今年七月底我的工龄又8年了是否要求补偿8个月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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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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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陈诉属实,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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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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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