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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服装公司上班,于3月份离职,公司规定是每月20号发工资。一直到23号还没发。给区域负责人打电话说4月份盘点店里丢失了27万元的货物,他怀疑是公司内部员工自己监守自盗以此为由不给我们全店员工发工资。说是作为货物丢失的赔偿,公司这样以此为由不发工资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4-04-24 09: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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