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是云南奥龙世博经贸有限公司下代理品牌乐斯菲斯的一名店长。于2008年12月2日离职,在进行离职交接班过程中多出18样货品(共价值4400元),少了2样货品(共价值4396元)。公司便以丢失两样货品(共价值4396元)为由,拒发我11月份工资(1750元),并要求我独自赔偿2646元,而将多出的18样货品(共价值4400元)充公。
情况说明:少了的2样货品于11月1日丢失,具体在哪个班次上丢失并不明确。
我想请问公司以此为由拒发我工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而我又是否该独自承担所有赔款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