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从原房主购买的二手房,当时的买卖合同中,写明了“过户前的水、电、煤气、暖气费等由原房主承担,过户后由我承担”,交接物业时抄了电表读数,原房主出示了近2年的暖气费缴费发票。
最近,我出售该房与购买者交接物业时,经向自来水、暖气公司查询,发现该房2007年以前的电费、暖气费历史欠费达2万元。
请问:
1、这笔钱供电和供暖公司找我收取是否有法律依据?他们以此为理由不给新业主办理更名手续,是否不合规定?(我在购房后,与供暖公司签订了供暖合同,并未对欠费条款有约定,有一条“如产权变更,我有义务带领新的房主过来过户并结清欠费”,我买房的这段时间是没有欠费的,欠费发生在2007年以前)
2、我向法院起诉原房主,要求其结清电费、暖气费,是否有法理依据?是否要满足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
3、如果我不此时起诉原房主,未来被新房主起诉时,是否可以追究原房主的责任?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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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起诉原房东,因为您是刚刚得知以前的费用没有交,所以时效上没有问题。
您将房屋出卖,应将交付房屋之前的费用全部交纳,做好物业交接。如果现在不交,将来可能会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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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集证据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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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和供暖公司可以要求你来支付,你可以起诉原房主,要求他承担费用和违约金,诉讼时效没有过期,新房主起诉你的话,你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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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起诉原来的房主要求他们还清欠款,没有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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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