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7月30日在广州番禺从一个陈姓老板那里转让承包了一个公司饭堂,转让费是七万元,而陈是2005年3月16日从一个苏姓老板那里转让过来的,陈支付给苏的转让费也是七万元。经营了一个多月,9月3日被公司告知苏老板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约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饭堂转让给第三人经营”,现公司将饭堂收回,我不得再经营了。请问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欺诈?我因该申请仲裁还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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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之所以做不下去,是因为苏向公司提交了终止合约的申请啊.另外那个陈自知道有这么一件事之前就离开了番禺不知去向.而苏在公司还承包了另外一个饭堂还在经营.我在经营的途中苏一直说他向公司做担保没有问题的,只要我交二万五千元给他做担保金就可以了,并承诺我要是不做了就将钱退还与我,我没有交,他才向公司递交终止合同的申请,由此我才从公司了解到苏与公司签的那份合同2005年9月30日就到期了,像这种欺诈行为都不可以起诉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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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向法院起诉的话是否可以将苏老板及陈老板一起推向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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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起诉陈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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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起诉还是仲裁要看合同约定仲裁没有?
没约定只能起诉。
谁和你签订合同你就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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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想法的话,带资料找律师面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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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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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陈若无特别的约定,你应向法院起诉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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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欺诈值得探讨,但肯定是违反了《合同法》,你应当起诉陈老板,仲裁要有仲裁条款,否则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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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