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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份至2014年12月28日在天津西青某学校做保洁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一直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未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28日得病,被查出肺癌。是否可以要求学校补齐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承担8年社会保险金额及医药费、并承担双倍工资?

劳动纠纷
2014-03-18 10: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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