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上的职务类 工人
部门 生产部
工作场所:合同上写的生产部
实际中 厂牌 工程部 职务:项目工程师
部门:工程部
2、被告(以下以甲方代替)在工资条上的各项内容和劳动合同上不符合,也与员工手册上规定不符合。但是在试用期里,乙方(劳动者)被强制辞退。理由是劳动者这样不会、那样不会。但实际上项目都做的好好的,各方面都沟通的很好,但是出现这样情况。本来实际工作与前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而辞退书上写的也是项目工程师(员工手册上规定工程师管理人员)。
3、社会保险、公积金在试用期情况是:社保查询: 0月,公司:无。所扣的社保费大于查询个人所缴纳社保费用。 公积金:全无。
4、仲裁:在开庭前3天多次电话到仲裁委员会要求调整到下午,上午时间上赶不到。按冲裁法35条应该仲裁委员会给答复,结果是仲裁员直接拒绝。 仲裁那天赶去时间上迟到,当时在车上电话里多次沟通。裁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庭审,判申诉人撤销申诉。 如申诉人再申诉,本委不做理会。(说明:仲裁法36条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才可以裁决申诉人撤销仲裁,但是无哪条说在一年内不可以再申诉)
5、一审:下裁定书(非裁决书),说程序问题,按仲裁法36条。(这个本来在仲裁裁定书上就有问题的裁定,关键字是拒不到庭,而仲裁给的是不按规定参加庭审。(法院审判员出问题。
6、仲裁、一审中,甲方(被告)提供伪证,同时将在公司里去填的表格做了涂改以达到消灭证据,并将其提供给原告(指两次答辩书,即提供给仲裁庭和法院的证据)。其中在一审中被告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真实性,还蓄意侮辱乙方(原告),均在法庭上被当场质疑驳回,导致被告咆哮公堂。
最可笑的是 被告提供的伪证 无一个有原告签名。同时还有考核版本不同,考核时段不同,考核打分不同,考核打的级别不同。也与员工手册上的考核办法不同。 被告已经严重侮辱原告,做伪证太明显。而地方法院还不做判定。
上诉已经递上去,仲裁的仲裁员为第2被告,法院审判员为第三被告。
不知道还有什么遗漏的。
如果有好的律师能帮我出庭,我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因为我事情多,说明我也学过部分法律只是没去拿证从事这个职业,也学过工商管理;本人为工学学士),如果有律师想从我这里了解情况后又和企业之间勾搭的请自己走开点,因为我以前遇到过不会2次上当。上诉状已经递交,只要行政复议或二审直接举证。
----广州天河谭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