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诸位专家请教个问题。
我于2011年10月来到现在的公司工作,合同期3年,今年9月底合同到期,合同签订的工资为3000元,经过两年,从2013年10月开始我的工资涨到3800元,但没有重新修订合同,即,合同上写的工资仍为3000元。合同中,我的工资组成没有绩效工资、奖金之说,实际我的每月工资是固定的。今年年初公司以公司经营状况差为由准备从4月份开始将我的工资降到3200元。
1.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是不是公司给我的工资大于等于3000元就不违法?如果违法,我去劳动局申诉,哪些材料可以证明我的工资收入?(社保缴纳基数?工资存折?抑或其他?)
2.9月底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与我续签,我所得补偿金是3800元乘以3,还是3500((3800*6+3200*6)/12)元乘以3,或是其他数值?
3.9月底合同到期,如果公司提出与我签订合同,当公司提出月工资大于多少时,我不同意签订合同,公司就不必付补偿金。是3800元?或是3500元,还是3000元?抑或其他数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