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进入公司4个月,已转正,现公司以调整岗位为由,和我协商降低我基本工资。我表示不同意,HR表示如双方达不成协商,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1)公司是否可以以结构调整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6条,与我解除劳动协议,并赔偿我1.5个月补偿金? (2)我是否能够不接受?

劳动纠纷
2011-12-29 10:46:3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可以拒绝,如果单位解除,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2、如有疑问,来电详细咨询。
  • 你好,变更合同需劳动者同意,你可以拒绝。
  •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劳动合同未经协商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如无证据证实你存在不胜任工作等情况的,不能随意调整你的工资水平。如果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更加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当然可以选择不接受;公司强行解除的,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追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请问这可以成为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吗?是否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后,就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 补充:如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的,可以解除,但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何种情况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看具体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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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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