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我签完字,公司将合同收回盖章,之后返还给我时,公司单方面多增加了一条“入职未满一年提出离职的,支付公司2000元违约金”。
现在我入职半年提出辞职,公司让我缴纳2000元违约金,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
请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在我签完字后公司在违背我意愿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是欺诈行为吗?我可以因为这个理由诉求立即解除劳动合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另外我签完字后发现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月薪的数额。回想一下才发现,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月薪数额写在夹在合同中的一张纸条上面,我们在合同上签完字后公司把那张纸条收走并没有返还给我们。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公司有权依据经营情况,劳动者技术、出勤、绩效等等条件来调整劳动者的工资。”这是不是会导致我提出辞职的最后30天公司擅自降低我的工资,我也没办法仲裁?因为我没法举证我们约定的工资数额。。?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