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份入职,在这个企业工作到现在,11年3月份签订3年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到现在(当时签合同时尚未满十年),马上3月31日固定期限合同就到期,目前公司以“不胜任工作要求”为理由,准备在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春节前就与我有沟通,提出按照“N+1”补偿方案,但是我没有同意。上周我以公司内部邮件形式正式通知公司相关人事人员,提出与公司继续续签合同的要求(因为我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并保留了相关人员的回执信息。鉴于此,请问:如果公司依然采取终止合同方式不再续签,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我是否可以提出仲裁或诉讼,争取2倍的赔偿金?如果公司没有违法,则我如何可以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补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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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和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追问:谢谢!不过咨询惠州当地律师说:广东省好像有个座谈会纪要:仲裁与法院沟通的,讲到一句话:如果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可以以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为由,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因为续签合同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是否有这个纪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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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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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好,如果公司不再续签,则属于违法终止合同,需承担两倍的赔偿金.如需其他帮助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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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