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0年7月1日入职与公司签订合同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12年7月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因疏忽,未及时与王某续期,但公司正常给王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保,2013年10月公司发现该问题后与王某进行了续签,王某同意,续签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2013年12月王某因个人职业发展申请辞职,病主张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王某可以这么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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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订日期写的是2013年10月,可以主张2012年8月-2013年6月间的双倍工资,否则不可以。
如需委托律师,欢迎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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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可以当面咨询或委托律师维护你的权益。涉及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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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的,但是不超过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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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你公司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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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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