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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010年7月1日入职与公司签订合同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12年7月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因疏忽,未及时与王某续期,但公司正常给王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保,2013年10月公司发现该问题后与王某进行了续签,王某同意,续签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2013年12月王某因个人职业发展申请辞职,病主张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王某可以这么主张吗?

劳动纠纷
2014-01-23 14: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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