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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3月10日进入公司的,当时口头协议年薪4万,每个月支付2000。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中旬,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们明确说明是为了应付劳动局的,所以我就签了,当时签的只是张空白合同。到09年4月15日我提出辞职,到4月29日正式辞职。工资一直没拿。按我的算法,他们应该支付我4222.22元的工资,但是他们不同意,只愿支付2000元。劳动监察大队也调解了,但是调解不好。现在我在劳动仲裁,要求他们补偿我2008年的双倍工资和09年未拿的工资。现在他们手头上的证据是交纳劳动保险的单子,上面有一个劳动期限,是2008年3月1日到2010年2月28日,但事实是2008年我们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请问那张交纳劳动保险的单子上面的劳动期限有效吗?我能不能让他们支付双倍工资,还有我能不能要求赔偿金?

其它综合
2009-08-18 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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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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