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本人于2013年9月底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二手房,合同上约定最后办理过户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已逾期,但并未规定逾期后的处置手段。房东一开始想直接解除或者要求加价,我说你这么做法律依据不充分的。现房东发催告函,要求15日内去办理,由于我方贷款还没办理下来,而且马上要过年了,可能无法在15内实现。我查了合同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说催告的合理期限是3个月,也就是我只要在3个月内去履行,就可以支持继续履行合同。他催告函的15天是否没有法律依据?我是否可以回复,说我方正在积极办理贷款,会在法律规定的催告后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与其约定时间履行合同。这样合理么?还是根本不用回复他,自动就是3个月?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