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房东,二手房交易合同已经签订,签合同前三方(买、卖、中介)都知道房子正在出租,租期到明年1月30日,签合同时由于我疏忽,在合同上注明了10月30日款清交房,现在我和租客协商不通,房子只能在明年1月30日交出,和买方也协商不通(我已口头同意将3个月的租金补偿给买方,买方仍不同意),中介和买方一致认为我违约。我想咨询的是:合同文本只注明卖方如果违约付双倍定金(2万),付中介费8000,却未注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是中介和买方都认定我逾期交房就是违约,要付2万8千的违约金和中介费,我是不是一定要付?我提出“额外赔偿三月租金,依然按合同执行买卖”的意见是否能胜诉?

房产纠纷
2010-10-29 1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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