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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人劳动合同到期,应不应该给结算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14-01-01 12:45:0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的那个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感谢你对我的信任,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应该给的,每满一年,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 应该给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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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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