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4月签约一家公司,2005年4月满3年后续签5年,也就是2010年4月到期。其间我于2005年12月到公司一下属车间任部长,2007年5该车间由原公司总经理出资38%,我个人2%,总公司占60%组建新公司。2009年6月二人收购总公司60%股份。
我个人合同一直在总公司,但自2007年5月开始工资由新公司发放。现合同到期,总公司以近一年总公司没有工资发放为由,合同到期补偿仅按近一年本地平均工资标准补偿,且只补偿到2007年5月。
我个人的意见是到2009年6月为止,总公司仍然是新公司的大股东,新公司发放的工资就代表大股东的工资。且自我2002年到公司就一直是中层工资,现要求按中层工资每年补偿一月,补偿到2010年4月,即8年。
请问律师,我的主张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