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1800,转正后2000。在入职之时,人人力资源部未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直至2013年9月16日人力资源部才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013年11月23日,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找到我谈话,说我不符合公司用人理念和用人要求,要求我选择是去市场上做渠道开发业务还是被辞退。2013年11月25日,我向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经理阐明了我不去从事渠道开发业务的理由,人力资源部经理要求申请人立刻办理离职,解除了公司与我的劳动关系。在2013年11月23日之前我未收到任何关于不能胜任岗位以及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保,也未给与我相应的经济补偿。
我想了解如果申请仲裁会得到那些补偿,这些补偿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劳动法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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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议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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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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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据你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相应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具体可以与我们进行联系。
若还有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可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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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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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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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十五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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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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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