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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6日,工作发生工伤,住院治疗,医药费都由本人在单位借公款垫付,出院后,工伤保险报销一部分,超出部分医药费,本人借公款未还。2013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借款在本人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医药费由个人承担。请问律师单位不给报能否仲裁或起诉吗?

劳动纠纷
2013-11-27 07: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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