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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6日,发生工伤事故,医药费由本人借单位公款垫付。出院后,工伤保险报销一部分,超出部分工伤保险未报,单位承付。单位认为没有票据不给报销。剩余部分费用个人借款未还。2013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有工伤借款在个人经济补偿金扣除不报的医疗费,个人承担。

劳动纠纷
2013-11-27 07:23: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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