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在甲公司入职,2011年9月由于业务需要调入甲公司股东出资设立的乙公司(法人是外请的人员)。现乙公司面临解散(已经进入清算),甲公司要将我安排到不愿意去的岗位(顺带说句甲公司现在都面临经营差而裁员,都是通过调其他岗位来达到让员工自己辞职目的)。如果我不愿意就只有自己辞职,这种情况我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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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公司清算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可以与我们进行联系。
若还有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可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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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要求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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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您与单位不能就变更劳动岗位达成一致,因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支付您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所以,您的情况,您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若单位不支付,则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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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