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10月18日进入一房地产公司的做总工一职的,之前公司未与任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至2012年4月公司才与员工签订至2012年12月份的劳动合同,2013年就再未签;五月我老婆生病住院,我请假近半个月,6月月回来后,公司人力总监突然找我谈话要我离职交接,理由是我分管的项目没按节点竣工,实际没按期竣工的原因很多;房地产资金欠缺,拨付给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既不按时,也不足额;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也有问题,进度慢,再就是公司确定分包单位时间久,资金不足等多方面原因。再就是我的保险等关系未迁入本公司,公司在养老保险上都是年底补发在工资里;请问公司这样做违反哪些规定,我能得到什么补偿,我应该如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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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逾期需支付双倍工资,对辞退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确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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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你办理保险,不应当年底补发到工资里,如果你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责等情况,那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维权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建议到律所详细咨询律师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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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要求补缴。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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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