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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了一年半,有一年没有和我订立劳动合同,现公司违法辞退我,如果法院判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和我口头约定每月上26天班,每天12小时,工资2400元,我认为是违法约定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据我所知,公司合同多处违法,各部门统一格式,既未备案又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所有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请问我是否可以按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重新确定我的工资? 如果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00元,对于单位违法辞退我之前所付的每月2400元工资,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每月补偿我3100-2400=700元? 如果补偿我700元,是否可以追加25%的赔偿金? 我是否可以按3100元为基准,而不是以2400元计算加班费? 我是否可以按3100元为基准,计算企业未和我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

劳动纠纷
2013-11-21 07: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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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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