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入住是2005年,前期物业是开发商找好的,期间走了好几个,2009年进入小区一物业,说是5年合同,五年期没到就走了,现在又回来要2009年2月25到2012年8月31日的物业费,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物业服务合同》是与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业主委员会没一个人选,不知道怎么来的,在这期间他们不履行任何职责,造成我受伤,地下室被淹被偷,我们楼上漏水,造成的损失他们赔偿吗?差不多100%的业主都被告上法庭了,法院判我给物业费,我能反诉告他们赔偿我的损失吗?请律师多指教,多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