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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前与一家银行达成了就业意向,签订了就业协议,同时确定了工作的岗位和部门。在6月毕业后,临近报道时,该银行以“部门调整”为由把我调离我当初应聘的岗位和部门,还说这个是国家金融改革的原因,根据什么教委规定,可以不执行就业协议。由于,我对调整后的岗位极端不适应,不想干。请问:1.该银行说根据什么教委规定可以不执行就业协议,有法律依据吗?2.我不想服从他们调整的岗位,可以不干了,要求违约金吗? 说明:1.协议中约定违约方赔3000违约金。 2.该银行调整我部门的理由是我原来的部门已经独立成另外一家公司,但至今没有查到该公司成立的消息,而且培训的时候多位银行总经理也说该部门仍然在银行内。 情况基本是这样,情律师帮我看看,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5-08-22 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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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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