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房子是按标准价进行房改的,房产证97年办的。房产证产权比例个人百分之82.2,单位百分之17.8,限定进入市场时间2000年12月30日。现在东城社区旧城改造一期工程,粮食局.燃料公司等单位职工按标准价房改的房屋,政府都赔付职工本人。我家是二期工程,单位却通知我们将收回我们房产的百分之17.8,据我所知,许多省市按标准价进行房改的产权五年后归职工个人,但进行买卖时必须交当时标准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和相关税费。我们的房产单位能收回百分之17.8吗?如果能收回,为什么凤台县两种处理方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