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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原来的丈夫是在1999年6月分经人介绍认识的,2000年1月分开始同居,2000年6月7日登记结婚证。因为生活态度和各人的兴趣不同,两人感情由原先的小吵到后来的大打出手,后来他在外面又找了个小情人。在不能再忍受屈辱生活的前提下,我真正的退缩了。农历2003年正月初三,我们又吵了一架,他就真正从这个家里消失了。而他需要的生活用品也是我不在家时,悄悄过来拿的。 早在2000年3月15日时,他聚集了10个朋友成立了一个经济互助会,会主是他本人(这是我们这里为了帮助朋友或亲戚在经济上的困难而成立的一个互助会,一般每六个月所有会员把指定数额的会款交到会主手上,由他再交给收款会员,直到所有会员都轮流结束为止)。而他做为会主,却把部分会员的会款都占为己用(因为他是个不务正业的人,平时喜欢打牌,也总是梦想着哪天会有大把钞票送到他的面前。当然他也不信任我,从没把会员的会款通过我来保管)。 因为家人和外界因素的压力,我于2005年6月份上诉离婚,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同意我们离婚,但我现在却收到法院的通知,他反诉:要求我分担他所欠下的近60000元的债务,而这债务正是他所欠下的会员的会款。在反诉书上有他打给欠款人的欠条,时间都是2004年4月份到2004年8月份,而这个时间也是我们分居的时间。 请问律师:法院会认同他的债务吗?我应该要承担这些债务吗?

婚姻家庭
2008-04-03 20:35:4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1、如果他能证明那些债务用于了与你的共同生活开支,那么那些债务就是你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2、但从你的叙述来看,很明显他没有把那些钱用于你们共同生活开支,应该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与你无关。
    3、建议立即委托律师代理。
  • 向法院提供你们分居的证据,该债务是在你们分居期间形成,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你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 首先非常感谢楼上两位律师,我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
    在一审中,他叫来了两个债主来证明他的债务,法官不予采信。在这次的反诉书上,他狡辩说这是我们未登记而同居期间的债务,还说我的嫁妆就是用这个会款的钱买的。
  • 谢谢所有为我解忧的律师!
    我还想问一个问题:是不是二审就是终审?若有一方还是不服,二审之后就不能再上诉了吗?
  • 如果他不能证明那些债务用于与你的共同生活开支,而你又坚决不认可的话,法院一般不能认定那些债务就是你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 你好: 你可以拒绝并且提出反驳意见。
  • 1、如果他能证明那些债务用于了与你的共同生活开支,那么那些债务就是你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2、但从你的叙述来看,很明显他没有把那些钱用于你们共同生活开支,应该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与你无关。 3、建议立即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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