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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size=1]没有合同,无期限的代销货物,货主一年后自己拿走了一部分货物,从拿走的那天起到2004年9月,时间长达6年6个月。2004年9月货主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诉讼实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以从未找过被告,当时没有约定期限,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为由提起上诉,并提出从被告开始代销货物的那天开始算货款利息,做为被告该如何应诉呢?谢谢[/size][/size]

经济相关
2004-12-23 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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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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