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先生:
我母亲今年4月和续夫离婚,由于房产分割原因欠下对方2,6万元,由于钱用来购房,无法一次还清,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来执行人员要求我们分期还完,要不拍卖我们的房子,到现在以还9千元尚遇1,7万
今天法院打来电话要执行费500元,具我母亲说,法院说每要他上门执行一次就要我们付500元(我们离法院很近)
我对此不理解,执行费到底该谁付,又是怎样的标准呢
难道执行庭来一次我们就掏500元,他天天来我们就无力还帐了~
忘律师先生百忙中予以解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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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缴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申请执行费: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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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每来一次就给一回?1,7的百分之0。5才7,80元啊
执行的实际支出指的什么啊?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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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一次收500的事还没见过.执行费是有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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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是每来一次就要给一次执行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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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种现象的确存在,你可向其要法定的收据,并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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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次都收费的,应该只收取一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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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