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朋友在1999年11月进入一间公司一直工作到2013年3月12日向本地劳动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13年的工龄和2011年3月份以前的加班费差额,理由是2011年3月份以前的加班费没有按照国家劳动法计算,没有为当事人买失业保险,超时加班,从没有安排当事人休年假等等。且公司与2008年11月私自将当事人的档案,资料调到旁边新注册的公司,也没有终止当事人与前公司的劳动关系,请问当事人的要求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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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不是员工非自愿换工作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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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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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到交通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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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的仲裁请求已超出劳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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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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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多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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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多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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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