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加班费是在2012年11月支付的,我想咨询能否要求经济补偿,理由是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加班费,理由是:
1,2008-2012每年几乎每月都有加班
2,加班费是在第二个合同期且在要求解除合同才支付的,
3,单位其他同事都是按月支付的,
4,期间也邮件要求单位解决,
5,法律条款为: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有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