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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13年7月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XX科技园内做清洁工,工作中任劳任怨,并在9月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我父亲本人并未拿到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文本。但其公司以他做事太慢为由,于9月18日将其辞退。目前只支付了当月18天的劳动所得工资。我通过当地村街的人力资源服务站了解,他们告知只能给予25%的经济补偿,请问此种情况是否符合新劳动法?我该通过什么途径申诉?谢谢了!

劳动纠纷
2013-09-29 10: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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