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1月进入公司,当时口头约定3个月转正,但是到了8月份经本人多次询问要求才给予转正。一直到2013年9月中旬,期间8个月公司没有给我买社保也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因私人原因想离职,于2013年9月16日办理了离职手续,结果被告知剩余工资得按照公司流程进行发放(公司规定工资是压一个月,在每个月10日发放,但根据公司发放工资的常态来看,我的工资结算是要在10月份的15日及之后进行发放。)且公司答应补缴的社保与我在基数及应缴纳的月份上意见不能达到一致(行政部意见是补缴金额是在转正后,就算是加上入职时间也只能以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而当时我的试用期工资并未达到今年社保的最低基数。)加之与行政部门负责人产生的一些口角,我想到了劳动仲裁。今询问当地律师被告知,在本人自动离职的情况下,仲裁居委会有可能不受理这样的劳动仲裁。现在收集的证据有:试用通知书复印件及试用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排在一起的照片、转正通知书及转正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排在一起的照片、公司签到本,银行的转账记录(工资发放的记录用的是银行内部的工资专用账号)、离职书复印件、有相关部门签字的资料交接复印件及拿公司工作联系函去派出所开具的一个无犯罪证明等。我想问一下,在没有写明离职原因后离职,仲裁居委会可否不受理这样的劳动仲裁呢?如果受理,我手上的证据可否对我自己有利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