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其中怎样理解呢,我公司有位员工,2009年1月份入职,月工资一直为2万元,和公司只签了一次劳动合同,到2013年11月份止,现在公司准备在这次合同到期之时不与这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按怎样的月工资标准向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是按,2万元每月的人标准,还是按4918*3元每月的标准向这员工支付呢,求专家权威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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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年限一年补一个月,以实发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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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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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万每月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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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后者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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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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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2万的,按照12个月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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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