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08年买的楼房与地下储藏间,09冬天年小区管道排不出水去,地下室从地下冒水被浸泡,【我们地下储藏间是买的住建局盖的,而且建筑之前没做任何防水设施,他们的失误】我们集体找到住建局多次,2010年第一次维修加防水,2011年再次冒水被浸泡,取五个较严重的做实验至今,现在又被浸泡找物业公司【本小区物业是住建属下的】,报给住建局,某副局长和技术科,想推卸说不予修理。保质期之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没修好能算过期吗?第二次维修做实验的五个储藏间再次冒水,比维修过一次的还严重,没正式交工。能有过期一说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