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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10年10月进一家事业单位做临时工,目前还在职,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如果有一天单位不要我做了,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吗?如可计算? 同时根据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如单位没有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单方面除合同有效吗?因我们一年365天都要上班,到时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周六、日还有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3-08-15 11:43: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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