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78年通过体检到邻水县渔场参加捕劳,后来又在渔场养鱼向渔场缴纳水域管理费,长达20多年,我们与渔场没有签订合同,成立邻水县渔场自前我们在乡镇企业捕捞队捕鱼,渔场成立后我们就从乡镇转到邻水县渔场,期间渔场没有给我们发过工资,我们靠养鱼来解决报酬,自产自销,当时有163人进入渔场,还交了入场费的,后来有的搞了一年二年五年十年不等,都自行离开渔场,来去自由,而我们搞了三十多年要求渔场给我们买养老保险,渔场说我们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属于承包关系,请问我们这是否算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渔场买养老保险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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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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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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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