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唯一房屋和女儿归女方,估价60万,补偿男方30万房屋补偿金。由于女方无经济能力支付,男方又要求一次性支付,所以一直未解决该经济纠纷。后来又到执行庭调解,暂定房价为55万,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去卖房,再平分房款。该房是一套安置房,根本卖不起55万这个价。判决时、协调时,都是男方张嘴说什么价,法院就定什么价。男方就长期找女方要钱(先要60万的一半,后要55万的一半),后来女方同意卖房后再给男方房屋补偿金,男方如今又想降低房价出售房屋(低于55万),女方可以拒绝再次降价卖房吗?法院和男方想强行低价卖房,还说要恢复判决书的判决(房价60万),这合理吗?低价都卖不了,还能恢复高价卖房?顺便再问问,法院没有判决任何一样家具、家电给男方,女方可以不给男方吗?(男的出轨,无明显证据,不仅偷走电视机,又不顾女儿,女方不想给任何一样东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