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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经正常调动手续调入的专职会计。因单位领导工作中的一些违反规定的问题向主管部门反映过,领导还恨在心,总是找机会打击报复。这次借单位原属民间非营利组织转变为事业编制之机,及工资制度改革搞竞争上岗,将原与本人身份相同的岗位全部拿出来竞聘,唯有会计岗位,对人员生份作了特定的要求,即会计岗位必须是编委在编人员。本人觉得这个竞争方案有些不妥,多次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无果。反而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作为经验推行。想问:1、这样操作用相关的依据吗。2、会计和出纳都应是财务人员,单争对会计岗位的合理性。3、我们这些曾经有着正常身份的职工,就因单位由原自收自支转为全额拔款单位,属非在编人员。在竞岗位和晋升上都不能得以平等的待遇。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3-07-06 11:13: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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