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2年4全款买了一套现房,合同上写明交房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就买房当时开发商一方申明2012年7-8月就能交房,最晚2012年底内交房,因担心与合同不符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当时就要求开发商在签合同时在附属协议上注明“同意买受人于2012年底内接房”并盖有公章,可事实交房日期还是拖延至2013年6月底,想与开发商协议解决,开发商却将问题推至售楼人员,老板拒而不见,想咨询如果通过法律可以解决到什么程度?
-
你好,你们签订的附属协议是有效的,开发商属于违约,要求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关于迟延交房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就进行诉讼维权。如有疑问,你可来电详细咨询。
-
建议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是可以起诉维权的
-
你好,需要看你们合同的约定。
-
你好,你们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解决。
-
可直接起诉对方违约。
-
关键看你是否还要房子,因为你的要求不同,决定了起诉开发商或者与开发商谈判的方向不同。
-
你好:
开发商属于违约,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
可以起诉开发商。
-
属于违约,需要赔偿买方违约金
-
查看全部9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