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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6年9月15日与某房产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08年1月收房时发现现场房屋与合同中的“户型图”不一样,表现在厨房的门由墙的一端变到另一端;厨房的烟道由厨房的对角线的一端变到另一端__收房当时开发商并未表示此现场情况是因为设计发生了变更,也没出示《设计变更通知》。因此,本人在房屋验收单上要求开发商整改,拒绝收房。后开发商一直不予回应,本人诉致法院。后开发商提供了《设计变更通知》,但变更日期是在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的两个月,即2006年7月12日。法院终审认为:1、本人收房时发现门和烟道有变化,没选择推房,就表示接受变化,所以认为对方此变更不合理、要求整改的请求不予支持,开发商也不承担交房之日起本人的房租等损失。2、法院认为虽然对照户型图比较,厨房门和烟道的确发生变化,但这不属于户型上的变更。 想寻求解决的问题: 1、有要求再审的意义和必要吗?为什么? 2、本人以“合同欺诈”重新起诉行否? 3、到底这种变更属于“户型”变化吗?

合同纠纷
2009-05-25 21:16: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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