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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一职工84年至97年在我单位工作,97年辞职,但因为没有交回租住公房,所以当时没有办理手续,现档案仍在我们单位,档案中也没有任何停职类证明材料,从财务档案看其工资从97年10月停发。因该职工年龄已近60,想补办养老和医疗保险,我单位也想协助其办理,应该如何办理,问题能否由我单位现在出具一个除名决定,但时间从97年10月开始除名,再把档案转到街道?

劳动纠纷
2013-06-17 0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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