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3年12月进入某企业工作的,这个单位就帮我缴纳了当月的社保,一直到2000年6月份我离开了这个单位,从2000年7月我开始享受失业人员2年的失业金的领取,国家规定,在领失业金的期间是可以不交社保的,所以我从2000年7——2002年6月这两年没交社保,之后我就到过其他几个单位工作,有私人老板的,他们是贴钱给我们,我们自己交社保的,也有单位代扣代缴的,直到现在2013年6月没有间断过。我现在在一个物业公司工作,我是从2010年12月进入该公司的,现在因为这家公司投标未中,马上物业公司要更换其它物业了,我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2年6个月了,这期间他们从来也没有让我们休过年假,现在公司说从2012年开始补给我们年休假共7天,我也查过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觉得不合理,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到底应该休多少天年休假;我每月工资是1370(基本工资) 1030(综合工资)=2400/月,这样补现金应该是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