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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太太是一名小学教师,1990年正式参加工作。1999年学校要求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在2004年7月学校提出解除合同,当时我太太同意了,签了退工单。但学校又继续使用我太太,并发工资和加“四金”。(这应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 今年7月又快到了,学校又提出不要我太太了! 1,我连续工龄超过十年,学校是否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它现在解聘,是否违法?2,我是否可以提请劳动仲裁?教师是否适用?3,行政申诉是没有希望的,我是否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4,教师是否适用《劳动法》碰到此类问题该怎么维权?

劳动纠纷
2005-06-15 23:27: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学校属于事业性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你太太与学校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2.从1999年至2004年7月,你太太一直在同一学校工作,时间连续超过10年,你的太太可以要求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学校只有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才不算违法。
    4.学校一旦在今年10月份与你太太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理由如不属于劳动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违法。因为你太太与学校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已相当于与学校形成了一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 希望你能得到早日解决,因为我的情况跟你的很相似。祝你好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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