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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就职于一家位于高新区外企的分公司负责财务工作。 我们公司实行的是每年调薪制,每年3月份评定上一年的工作表现,于4月份开始调整工资。 由于2011年怀孕,2012年3月评定工资时,HR及部门经理以产假和哺乳假为由,拒绝按8%的最高标准调薪,按5%的标准调整的薪水。 2012年10月产假(150天)结束,至今孩子10个月20天,没有一天能按时提前1个小时回家,大部分时间都是6点下班回家,甚至有时候加班到七八点钟。部门经理没有明确要求加班,但是安排的工作量极大,分公司财务90%以上的工作由我个人承担(分公司财务只有我和部门经理两个人),而且规定硬性的完成时间,不仅如此,我在休产假期间,她没有完成的工作也是由我来完成的,按照她的话是:我在奉献。 我想请问,2012年公司给我关于调薪标准的答复合理吗? 另外,像这种情况,我可以申请哺乳期延长吗? 同时,根据我在哺乳期的工作时间,我可以要求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3-04-08 16:01: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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